山东长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长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3208号
原告:***,男。
被告:山东长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郑述奎,男。
原告***与被告山东长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郑述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计1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鲍 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