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1民催12号
申请人:山东长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延广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长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7月16日在《山东法制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山东长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出票金额人民币××元、出票人××公司、收款人××公司、出票日期20××年××月××日、到期日期20××年××月××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长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山东长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