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滕安工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工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财保112号
申请人:山东**工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街道北辛东路1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1698971912。
被申请人:***,男,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刘伟,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人山东**工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伟银行存款3458884.7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工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伟银行存款3458884.7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工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