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滕安工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工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枣庄市枣建隆基物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2民初907号
原告:山东**工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街道。
法定代表人:侯志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枣庄市枣建隆基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西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徐冰,执行董事。
被告: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十里泉发电厂,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中心街街道。
法定代表人:顾涛,负责人。
原告山东**工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枣建隆基物业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十里泉发电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工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工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园园
书 记 员  闫相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