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91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超,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国君,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工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市工业机电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滕州市北辛街道北辛东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侯志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工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依据(2019)鲁1191民初61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山东**工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221624.07元等,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102财保14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理被执行人山东**工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另,本院已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等,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 坚
审判员 刘练常
审判员 刘泽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焦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