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滕安工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某某工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市工业机电设备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91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超,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国君,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工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市工业机电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滕州市北辛街道北辛东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侯志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工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依据(2019)鲁1191民初61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山东**工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221624.07元等,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102财保14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理被执行人山东**工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另,本院已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等,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 坚

审判员 刘练常

审判员 刘泽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焦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