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22民初4285号之一
原告:***,男,199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川,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昭宇,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果金标,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告:广西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东合二路百合欣园**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819713067。
法定代表人:陆厚助。
被告:广西凯斯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宁华侨投资区武华大道**会信用代码:91450100680132305M。
法定代表人:崔志杰。
原告***与被告果金标、广西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凯斯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12元,减半收取2456元(已减半),保全费1724元,共计4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晓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尹灵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