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30民初1610号
原告:广西西林华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西林县八达镇新兴路045号。
法定代表人:陈光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西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市A马头镇铝城大道龙景世家1幢16层1602号。
法定代表人:陆厚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西林县乡村振兴局,住所地西林县八达镇鲤城新区福宁佳苑E区。
法定代表人:农海,局长。
原告广西西林华辰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西林县乡村振兴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广西西林华辰矿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西林华辰矿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支付案涉合同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西林华辰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元,由原告广西西林华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宣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