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果金标、广西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22民初4285号之一 原告:***,男,199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果金标,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告:广西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东合二路百合欣园D8、D9号第一层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81971306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华侨投资区武华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80132305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果金标、广西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12元,减半收取2456元(已减半),保全费1724元,共计4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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