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8民终37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汤原县汤原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万发路与万粮街交汇处璞院小区27#楼。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佳******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通江街2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佳******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22)黑0803民初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22)黑0803民初6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7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梁淑荣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