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华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江华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8民终37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汤原县汤原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万发路与万粮街交汇处璞院小区27#楼。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佳******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通江街2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佳******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22)黑0803民初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22)黑0803民初6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7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梁淑荣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