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梁芝梅、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5民初3144号
原告:梁芝梅,女,汉族,1965年10月6日出生,住定边县定边街道天裕小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32196510060321.
被告: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09454522X4。
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街98号二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燕,系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邹德东,男,汉族,1969年4月15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鲁能城市公元。公民身份号码:640121196904152599.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青,系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梁芝梅与被告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邹德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明瑞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芝梅、被告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燕、被告邹德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青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芝梅诉称,2021年间,陕西汇融邦达置业有限公司在定边县西环路建材市场西侧开发建设“定边府”商住小区。被告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了该工程的建设施工,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派遣被告邹德东为该工程的负责人。2021年月初,被告邹德东代表被告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雇佣原告为该工程的施工保洁员,约定月工资4000元。原告从2021年月至12月底一直为被告从事劳务,期间原告未获取分文劳动报酬,到年底原告向被告索要拖欠的36000元工资时被告推拖不付。时至2022年4月仍然追要不上。就此事原告通过定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结果出人意料,申请被驳回。无奈,原告只好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被告双倍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工资。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芝梅所提交证据无法证明其系二被告所雇佣,且证人作为本院受理系列案件的原告,与本案原告存在利害关系,无法确认真实性,故被告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邹德东不是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二被告,属于诉讼主体不当,应予驳回起诉。待原告有新的证据后,可另案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梁芝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于本裁定生效之后退还原告梁芝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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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徐明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姮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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