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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15311号 原告:***,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街98号二层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现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徐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