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15311号
原告:***,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街98号二层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现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徐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