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0825执保14号
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汇融邦达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汇融邦达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825民初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保全人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汇融邦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网络资金账户存款(限额658827元)予以保全。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汇融邦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予以查询,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2024年1月29日依法冻结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368.95元,被保全人陕西汇融邦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本院未采取保全措施。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案未在申请保全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范围内足额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定边县人民法院(2024)陕0825民初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本案现已结案。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