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825执保14号
宁夏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汇融邦达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宁夏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汇融邦达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825民初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保全人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汇融邦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网络资金账户存款(限额658827元)予以保全。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汇融邦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予以查询,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2024年1月29日依法冻结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368.95元,被保全人陕西汇融邦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本院未采取保全措施。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案未在申请保全人宁夏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范围内足额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定边县人民法院(2024)陕0825民初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本案现已结案。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