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卫市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502民初5161号 原告: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09454522X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拓某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卫市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MA76EWDW3T。 法定代表人:张某2。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56410885E。 法定代表人:张某2。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5152Y。 原告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卫市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6元,由原告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