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凯津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凯津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2民辖终2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凯津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实际经营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南昌道交口银泰装饰城A-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上诉人天津市凯津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2民初87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津市凯津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因服从一审裁定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津市凯津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凯津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翟均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常静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毛涵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