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捷通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捷通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江苏捷通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3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06民初3171号
原告江苏捷通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38852664L,住所地南京市虎踞南路28号金墙大厦B座5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施荣,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万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傅厚岗1号富升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中建,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捷通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万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捷通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万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捷通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9元、减半收取464.5元,由原告江苏捷通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