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和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恒和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91民初249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某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