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32民初134号之二
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乳源瑶族自治县桂头镇***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32315252632D。
法定代表人:郑国宏,系该公司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昊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丹阳办事处丹阳路社区金都华庭10号楼3**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6KTQ8N。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回族,1962年7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定陶县。
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昊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4元,财产保全费1801元,由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林 玲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