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繁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繁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韵桐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6民初9407号
原告:湖北繁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韵桐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繁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韵桐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繁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韵桐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50元,由原告湖北繁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