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大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南大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化学(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83民初10140号
原告:南京南大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11层113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古交市。
被告:***化学(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团结河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南京南大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化学(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南京南大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南大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62元,减半收取计4331元,由原告南京南大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