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信置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通信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林枫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5民初2946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通信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28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苏州林枫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嘉元路2号55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得生,江苏金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通信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林枫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通信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现江苏通信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林枫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XXX采取的冻结措施,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上述申请系其自主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林枫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XXX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