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信置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博云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通信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11民初266号之一
原告:江苏博云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深南路99号天安数码城6幢60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072713990E。
诉讼代表人:**,南通新江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江苏博云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南通新江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职员。
被告:江苏通信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0404663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博云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通信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博云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博云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博云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苏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