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信置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通信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姜堰区百丽服装商行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执9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通信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0404663XH。
法定代表人:丁广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姜堰区百丽服装商行,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04MA1NH91A5K。
经营者:丁某华,女,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通信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堰区百丽服装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苏1204民初15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向被执行人追偿,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姜堰区百丽服装商行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3.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姜堰区百丽服装商行发出了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姜堰区百丽服装商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4.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姜堰区百丽服装商行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姜堰区百丽服装商行名下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5.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经营者丁云华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以及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经营者丁云华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不动产的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7.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依法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书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对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及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决定是否投保“执行无忧悬赏保险”,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以及未决定投保“执行无忧悬赏保险”,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204民初15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薛 艳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