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信置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通信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市金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5208号之一
原告:江苏通信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丁广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泰州市金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宝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千岭,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通信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金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通信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475元,减半收取计752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素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德琴
书 记 员 蒋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