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信置业管理有限公司

***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终7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9月23日,汉族,住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苹,江苏任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炎,江苏任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8月23日,汉族,住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长友,宝应县江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云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沈才良,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通信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丁广龙,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通信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2020)苏1023民初38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庭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75元,依法减半收取3087.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 杰
审判员 刘念昌
审判员 刘 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