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信置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通信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市斯达康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破申24号 申请人:江苏通信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淮安市斯达康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北路30号2号楼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执行过程中,经江苏通信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决定将淮安市斯达康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3年5月4日,本院对淮安市斯达康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反映,淮安市斯达康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14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东***持股比例为100%。公司注册地址为淮安市清江浦区太平东街3号1-52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机关为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4日,本院作出(2015)河商初字第0525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淮安市斯达康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在2016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苏通信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从2016年4月起每月30日前还10000元直到2017年1月30日前,一共再还100000元,总额为150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此款打到原告江苏通信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账户(账户名:江苏通信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账户,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察哈尔路支行);二、如被告淮安市斯达康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在2016年3月31日前未支付50000元或2017年1月30日前未支付150000元,原告江苏通信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恢复原诉讼请求中的236500元(货款220000元,利息、违约金16500元),并要求被告立即支付236500元中的剩余款项;三、双方无其他争议;四、本案案件受理费4848元,减半收取2424元,如果被告淮安市斯达康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第一项按时足额还款,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如果被告没有按照上述第一项按时足额还款,则由被告承担。(该费用原告已垫付)因淮安市斯达康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通信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2016年11月10日,本院作出(2016)苏0802执12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5)河商初字第5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向本院递交了破产申请书,故执行部门将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淮安市斯达康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系在本区市场管理部门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辖权。申请人江苏通信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淮安市斯达康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被申请人淮安市斯达康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通信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淮安市斯达康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花 苗 审 判 员  陈 斌 审 判 员  严 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