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28民初1560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代理人**,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恒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309号智通广场1#商业楼704室(第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永海诉被告江西恒智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2018年8月14日,原告***提出对被告江西恒智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诉讼的申请。经审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被告江西恒智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