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民初15281号
原告:深圳市科莱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围社区兴华路**创造力科技大厦**7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353377P。
法定代表人:向超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霞,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清华信息港研发楼****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61764E。
法定代表人:杜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巧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宜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工业区德贤路**信用代码91330825778278556D。
法定代表人:方志仙。
原告深圳市科莱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宜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科莱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魏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