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宜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京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9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滨中执字第11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宜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京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滨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滨仲裁字第165号裁决书浙江宜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京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案件需要,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滨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滨仲裁字第165号裁决由无棣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继强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芦宁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鞠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