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92执111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宜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程娜工业区德贤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方志仙,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汉凯迪蓝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浙江宜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凯迪蓝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92民初7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宜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武汉凯迪蓝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88463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1285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武汉凯迪蓝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Q1692的别克牌机动车一辆。
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贰年。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