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825民初2190号之二
原告南京酷睿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宜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南京酷睿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宜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南京酷睿自动化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浙江宜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酷睿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6元,减半收取计2198元,由南京酷睿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秀华
书记员 吴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