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26执保245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君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城关镇百花台社区丽富佳园办公楼6楼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PDCLB4M。法定代表人:罗渴。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园,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三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瓮江镇水口咀集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25XU3N。法定代表人:余稳湘。
被申请人: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岑川乡胡仙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186449016E。法定代表人:李正东。
本院在申请人湖南君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三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2年9月19日依法作出(2022)湘0626执保2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三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值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
(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查封、冻结、扣押期限自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实施之日起算。)
现原告以与两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三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湖南君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67元、由被告湖南三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67元、由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6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胡灵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邹秀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