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26执保245号
申请人:湖南君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城关镇百花台社区丽富佳园办公楼6楼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PDCLB4M。法定代表人:罗渴。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园,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三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瓮江镇水口咀集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25XU3N。法定代表人:余稳湘。
被申请人: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岑川乡胡仙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186449016E。法定代表人:李正东。
申请人湖南君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三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君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三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值的动产、不动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三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值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
(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查封、冻结、扣押期限自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实施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南君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灵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邹秀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