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华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力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3执159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桥开发金三角花园小区18栋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914033960。
法定代表人:余升高,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力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大学生创业园七楼7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MA3P4PTK3B。
法定代表人:赵兰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力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鲁0403民初4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力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责令被执行人山东力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报财产,分别于2021年10月22日、2021年12月15日、2022年2月22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发布被执行人山东力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限制消费令。经现场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力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3月26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黄慧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山东力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2020)鲁0403民初41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山东力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李 洋
审判员 徐同浩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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