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11民初1983号
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湾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高宏
书记员 万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