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民初4239号之一 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三期C-27地块3#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街道大夫北路138号附23-2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允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允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2022年11月20日,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88元、保全费1,879元,由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