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602民初448号
原告:湘西自治州紫源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地址:吉首市新建路4号。
法定代表人:全飞,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1年11月16日出生,系该公司勘察项目负责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铜仁市现代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铜仁市碧江区川硐镇凉湾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湘西自治州紫源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被告贵州铜仁市现代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