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紫源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湘西自治州紫源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毕节市乌蒙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02民初5110号
原告:湘西自治州紫源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74590756XP),住所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南路69号。
法定代表人:王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系贵州毕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节市乌蒙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590791585J),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环东路振华园A栋4-5-1号。
原告湘西自治州紫源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毕节市乌蒙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于2019年7月8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湘西自治州紫源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湘西自治州紫源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51元,由原告湘西自治州紫源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 誉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孙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