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湘0802民初1155号
原告:**,男,1993年10月4日出生,土家族。
被告:**,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61年9月9日出生,土家族。
被告:湘西自治州紫源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湘西自治州紫源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西紫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湘西紫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工资452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工资452000元在2022年1月28日至2023年2月28日所产生的利息共计16498元,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3.65%计算,还需承担2023年2月28日到截至付清劳务工资之日的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为从事工地管理人员,被告**、***系湘西紫源公司员工,被告**、***受被告湘西紫源公司委派,在***、贵州毕节等地开展业务活动,原告从2017年至2021年为被告**、***以及被告湘西紫源公司管理工程项目以及协调工地,被告并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被告**、***所做的工程项目回款均打到被告湘西紫源公司账户,被告湘西紫源公司将工程款克扣,导致原告被拖欠劳务工资452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劳务工资,被告**、***以被告湘西紫源公司克扣工程款没钱为由拒不支付劳务工资,由于被告**、***以及被告湘西紫源公司拖欠劳务工资,原告于2021年年底辞职,结束劳务关系,在2022年01月28日,被告**、***与原告核对劳务工资后,签字确认了劳务工资欠条,并口头承诺2022年年底向原告支付200000元劳务工资,原告在2022年腊月28日向被告**、***索要劳务费过年,被告**、***仍然以被告湘西紫源公司克扣工程款没钱为由拒不支付劳务工资,原告现要求被告**、***以及被告湘西紫源公司支付拖欠的全部劳务工资以及利息,为维护原告权益,***起诉,望判如所求。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部分不属实,***不是公司员工,工程款也并没有全部收回,中国xxx市分公司第二批次和第三批次的工程款还没有全部收回,其他部分原告说的都属实。
被告湘西紫源公司辩称:1.原告没有与被告湘西紫源公司建立劳务合同关系,具体是原告是由被告***邀约,与被告**、***建立劳务关系;2.被告**与被告***是承包关系;3.原告所从事的事项及所管理的劳务报酬及标准均依据于被告**、***与其的口头约定;4.所有在公司从事劳务合同的人员必须要经过公司备案,而本案原告没有本公司备案,因此被告湘西紫源公司不认为是本案承担责任的主体,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告与被告湘西紫源公司没有建立有效的合同关系,因此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湘西紫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庭审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被告**系被告湘西紫源公司员工,被告**与被告***系合作关系,原告**系被告**、***聘请为勘察工地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工地的管理以及与建设单位的协调,约定基本劳务工资每月6000元和每月2000元的油费,同时按项目收取劳务费。
2017年10月至2021年12月,原告**先后在***、贵州等地,为被告**、***承包的被告湘西紫源公司勘察工地做事。因被告**、***长期未按约定支付劳务工资和其他费用,2021年年底,原告**向被告**、***辞职。2022年1月28日,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内容为:“今欠到2017年至2021年劳务工资肆拾伍万贰仟元整(¥452000.00),欠款人***、**,2022年1月28日。”被告**、***在**出具的《**2017年至2021年给***、**工作劳务清单明细》上签署姓名及日期。出具欠条后,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相关款项。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欠条、《**2017年至2021年给***、**工作劳务清单明细》等证据在卷佐证。
裁判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指由提供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被告**、***雇请原告**从事其承包建设工程勘察现场管理和协调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且有原被告的陈述、欠条、《**2017年至2021年给***、**工作劳务清单明细》等证据在卷佐证,应予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用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湘西紫源公司是否承担支付责任的问题。根据**的事实和证据佐证,原告**系被告***、**所请负责工地的管理、协调工作,没有经过被告湘西紫源公司备案登记,且支付劳务工资和出具欠据的是被告**、***,故被告湘西紫源公司不承担支付责任。
关于是否支付2022年1月28日至2023年2月28日所产生的利息共计16498元,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3.65%计算,还需承担2023年2月28日到截至付清劳务工资之日的利息问题。根据**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显示,《**2017年至2021年给***、**工作劳务清单明细》已对所欠费用计算了利息,被告***、**出具欠据予以认可,且双方在结算时没有约定其他相关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2年1月28日至2023年2月28日所产生的利息共计16498元,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3.65%计算,还需承担2023年2月28日到截至付清劳务工资之日的利息的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用452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案件受理费8328元,减半收取4164元,由原告**负担124元,被告**、***负担40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