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紫源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安运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黔2628执1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运立,男,1976午12月7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凤冈县人,农民,住贵州省凤冈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紫源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乾州人民南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高利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清军,男,l969年9月l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锦屏县人,居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现住锦屏县。
被执行人***,男,l964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这号码:512928196410060431,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农民,户藉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飞龙镇南路15号,现住锦屏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紫源工程勘察有限公司、高清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锦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湘西自治州紫源工程勘察有限公司、高清军、***未履行支付安运立、***工程款297500.O0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4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措施:
2016年5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紫源工程勘察有限公司、高清军、***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同时送达了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信息表。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紫源工程勘察有限公司、高清军、***未向本院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
一、四查情况:2016年5月l0日,本院分别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情况进行了查询。‘
1、到各银行查询:***在锦屏信用社三江分社有存款
8051.26元,在中国农业银行锦屏支行有存款ll46.17元。
2、高清军在农行凤冈龙潭分理处有39.20元,在天柱县农村商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有存款20.77元,黎平农村商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门支行有存款44.67元,其他银行无存款。
3、到锦屏工商部门查询,高清军、***无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4、到锦屏房产部门查询,高清军、***在锦屏县××江镇无房产登记;
4、到锦屏交警部门查询,***无车辆登记,高清军有一辆贵H×××××起亚越野车。
二、采取措施情况:
2016年5月11曰,本院以(2016)黔2628执163号执行裁定书,将***在锦屏信用社三江分社的存款7500.O0元(蒋绍红已取走500元)和在锦屏农行的存款l000.O0元予以扣划,合计8600.O0元。
三、执行情况:
1、2016年10月17日,双方就还款事宜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安运立、***的工程款297500.O0元及利息,在2016年10月21日前支付l0万元,同年11月30日支付10万元,同年12月30日支付余款及利息。
2、2016年10月26、27日,被执行人***按协议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l0万元。
3、2016年l0月28日,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
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因被执行人所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款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才能付清,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实现的债权为108600.O0元,未执行标的为l88900.O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进行了核实,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2628执1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将依法恢复执行原生效的判决;同时,对被执行人高清军、***拒不申报财产予以各罚款1000元,并依法限制其高消费。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