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502执16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东街55号。
被执行人:***,女,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被执行人:湖州鑫茂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经济开发区西塞仓储区内办公楼三楼东侧。
被执行人:浙江嘉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清丽家园凤凰路1227、1229号第二、三层。
被执行人:**,女,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被执行人:*建初,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鑫茂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嘉晨建设有限公司、**、*建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502执16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金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