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02清申1号
申请人:浙江嘉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清丽家园凤凰路1227、1229号第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胡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州正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红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嘉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州正方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湖州正方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浙江嘉晨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湖州正方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