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浙0502民初5622号
原告:湖州鸿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龙泉坞。
法定代表人:陆伟强。
委托代理人:沈毅。
被告:浙江嘉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清丽家园凤凰路****。
法定代表人:胡嘉。
委托代理人:徐雪平、汤哲鑫,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州鸿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嘉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黄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浙江嘉晨建设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242093.2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43019元(详见计息表,2020年10月11日至清偿日至仍按日息0.5‰);3.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要求协商解决。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1月9日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嘉晨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湖州鸿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242093.26元,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合计2342093.26元,分如下四期付清:
第一期:定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600000元;
第二期:定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
第三期:定于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
第四期:定于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742093.26元;
二、若被告浙江嘉晨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任何一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需加付原告150000元,且原告有权就该款项及剩余未支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湖州鸿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五、本案受理费25537元,减半收取12768元,由被告浙江嘉晨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黄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陶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