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兴阳建设有限公司

湖州科中电光源有限公司、浙江兴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502执419-1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科中电光源有限公司,住所住湖州市七里亭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严笠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兴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清丽家园凤凰路1227—12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州科中电光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兴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吴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10164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502执4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湖州科中电光源有限公司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施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