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05执8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州华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汪华章,董事长。
被执行人:***鼎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杨至刚,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州华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鼎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105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
3、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韩世勇
执行员 程国良
执行员 倪兴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颖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