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05执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鼎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唐庆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鼎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105民初8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月29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闽0105民初8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韩世勇
执行员 程国良
执行员 倪兴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颖彬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