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元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普元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青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苏0506民初9963号
原告:普元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泉源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沈中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虹晖,江苏安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青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孙武路2999号B楼2楼。
法定代表人:宋磊。
被告:上海青客创意产业配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2370弄3号1层。
法定代表人:宋磊。
被告:上海青客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328号7幢7层J2432室。
法定代表人:宋磊。
原告普元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青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青客创意产业配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青客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普元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限期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普元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江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邵任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