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甘肃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甘01民终1212号
上诉人甘肃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0)甘0191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绿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峰、张会健,被上诉人深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其祖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0)甘0191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深圳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深圳公司出具的《方案设计报审图》是依据绿景公司交付的规划条件通知书等资料作出,双方签订合同前绿景公司已将设计所需资料以邮件形式发送给深圳公司,不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向深圳公司提交设计需要的资料的事实。二、深圳公司的方案设计容积率超容及延迟通过评审,给绿景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认定为设计严重错误并存在缺陷,致使绿景公司签署合同所期待的履行利益严重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深圳公司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深圳公司应承担:1.项目一期自第一笔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次日即2018年1月23日起、至一期《方案设计报审图》通过评审日即2018年6月30日止期间的资金成本;2.项目一期《方案设计报审图》评审期间绿景公司为稳定施工单位而支付工程款的资金成本;3.项目二期自第一笔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次日即2018年5月19日起、至一期《方案设计报审图》通过评审日即2018年8月31日止期间的资金成本,合计1948413.48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于律师费承担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本案代理律师己实际履行了代理义务,代理费用己实际发生,深圳公司应予承担。四、绿景公司未及时付款是因为深圳公司的设计成果存在严重设计问题,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及多名专家多次提出了修改意见,由深圳公司进行修改,绿景公司采取有节制的付款计划得到了深圳公司的认可,绿景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深圳公司无权主张违约金。五、深圳公司主张6万元律师费明显过高,且未提交实际付款凭证,不足以证明其已支付了该笔费用。
深圳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绿景公司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并无依据。绿景公司提交资料的不完整、不真实性才是导致损失的根本原因,与后续损失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二、绿景公司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在先,且绿景公司违约行为与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无权要求深圳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绿景公司第二项、第三项请求缺乏根据,理由不能成立。绿景公司对于其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存在矛盾,且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三、本案双方对为实现合同权利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存在明确约定。绿景公司称费用过高且深圳公司缺乏实际付款凭证,该理由不成立。深圳公司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以及正规发票予以核实,证据确实充分。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理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绿景公司向深圳公司支付《兰州新区中央大厨房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所约定设计费用中尚未支付的款项31700元;2.判令绿景公司支付深圳公司《紫金中央大厨房二期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所约定设计费用中尚未支付的款项664945元;3.判令绿景公司向深圳公司支付《兰州新区中央大厨房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逾期支付设计款违约金366960元;4.判令绿景公司向深圳公司支付《紫金中央大厨房二期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逾期支付设计款违约金347460元;5.判令绿景公司依合同约定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6.判令绿景公司承担律师费60000元。以上款项共计1471065元。
绿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驳回本诉,判令深圳公司支付违约金1948413.48元;2.判令深圳公司承担律师费20000元;3.本诉、反诉诉讼费用由深圳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12日、2018年2月6日,深圳公司与绿景公司分别就兰州新区中央大厨房项目(以下简称“一期项目”)、紫金中央大厨房二期项目(以下简称“二期项目”)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深圳公司为绿景公司发包的上述工程项目提供设计服务,设计内容包括项目总地块规划方案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设计。两份合同对设计阶段名称、设计费单价及设计费合价等进行了约定,并在合同中约定绿景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前向深圳公司提交设计任务书或书面设计要求、立项批文、设计要点、用地红线图。同时双方约定绿景公司对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效负责,如因延缓提交,设计进度顺延;如因资料缺失不齐备、不准确或无效引起设计工作无效、重复、赶工、延误等,绿景公司应承担责任。对于设计成果交付时间,双方约定在合同生效后25日内,由深圳公司向绿景公司提供A3文本两套(含规划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送规划审查,规划方案审查完成后5天内提供正式文本4套。对于工程费用支付问题,双方则约定在方案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后按核准后的建筑面积按实结算,并制定了设计费支付进度表,约定方案报建评审通过一个月内结清全部设计费。对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如下:绿景公司未按支付进度表按期付款的,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2‰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深圳公司自身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2‰。同时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的范围同时包括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赔偿金,及为实现合同及附件项下权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合同签订后,深圳公司于2017年12月向绿景公司交付了一期项目的《方案设计报审图》,该设计方案至2018年6月通过评审;2018年4月深圳公司交付了二期项目的《方案设计报审图》,至2018年8月通过评审。后经双方结算,一期项目设计费共计2183020元,二期项目设计费共计2162745元。庭审中,深圳公司与绿景公司均认可就一期项目,绿景公司已向深圳公司支付设计费2151320元,尚欠31700元,就二期项目,绿景公司已支付设计费1497800元,尚欠664945元。
一审法院认为,深圳公司与绿景公司签订的案涉两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双方对两份合同项下欠付的设计费金额均不持异议,且绿景公司对深圳公司完成的设计方案已通过评审的事实亦予以认可,故按照合同约定,设计费付款条件业已成就,绿景公司理应向深圳公司支付欠付的设计费696645元(31700元+664945元)。其次,对于深圳公司主张绿景公司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认定如下:绿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深圳公司提交的设计方案通过报建评审后一个月内结清全部设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深圳公司亦存在迟延交付设计方案的情形,且虽然造成该结果的主要原因在于绿景公司未向深圳公司提交相应的资料增加了深圳公司的设计难度,但深圳公司在庭审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催要过相应的资料,其对设计方案延期交付的结果存在放任的态度,对该结果的发生亦负有过错,故结合该事实,酌定绿景公司应自2018年10月1日起,以69664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深圳公司支付截止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27105元,并以69664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付的设计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再次,对于深圳公司要求绿景公司承担律师费60000元的主张,因该笔费用系深圳公司为实现合同权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且有《委托代理合同》及正规发票予以核实,故依法予以支持。最后,关于绿景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认定如下:绿景公司以深圳公司未按期交付设计方案致使其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为由提出反诉请求,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绿景公司在履行案涉合同时违约在先,未按合同约定向深圳公司提交设计需要的资料,增加了深圳公司的设计难度,其公司对深圳公司迟延交付设计方案的结果存在过错,且其主张的损失不能证明与深圳公司的设计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深圳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绿景公司的反诉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甘肃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设计费696645元、截止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27105元、律师费60000元,共计783750元,并以69664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付的设计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甘肃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9020元,由甘肃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819元,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担320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258元,由甘肃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中,深圳公司与绿景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2018年2月6日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绿景公司欠付上述两份合同项下设计费共计696645元的事实均无异议,根据查明的事实,深圳公司已经向绿景公司交付了设计成果,且已通过评审,绿景公司应向深圳公司支付剩余的设计费用,故一审判决由绿景公司向深圳公司支付欠付的设计费696645元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绿景公司上诉认为因深圳公司提交的设计方案存在严重设计错误,造成评审时间延长,给其造成损失,但是绿景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深圳公司交付设计方案的时间和通过评审的时间,不足以证明导致设计方案未能短期内通过评审系因深圳公司的原因造成的事实,故其要求深圳公司承担该段时间内的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驳回绿景公司的反诉请求并无不当。绿景公司关于其系在经过深圳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延迟支付设计费,该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况,不应承担违约金的上诉理由,因绿景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延迟付款的行为征得深圳公司同意的事实,故一审根据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过错情况,判令绿景公司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深圳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对绿景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绿景公司关于深圳公司主张的6万元律师费明显过高且未提交实际付款凭证,不足以证明深圳公司实际支付该笔费用的上诉理由,因深圳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以及发票,足以证明该公司实际支付律师费的事实,且绿景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笔费用明细过高的事实,故对绿景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予采信。 综上,绿景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40元,由上诉人甘肃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新 审?判员张海东 审判员 靳文丽
书记员 杨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