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02民初2995号
原告:湖北创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漳河新区漳河大道以北、西外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95129256U。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4260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湖北创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湖北创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创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淑琴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伍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