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2执异16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沈阳音乐学院,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000463001800B。
法定代表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州,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4260B。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向阳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1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20000035569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音乐学院、大连向阳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沈阳音乐学院于执行过程中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申请人沈阳音乐学院名下账户中国建设银行沈阳融汇支行2100××××1900基本存款账户的查封,请求返还扣划的352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理过程中,异议人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沈阳音乐学院在审查期间向法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沈阳音乐学院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陈 锐
审 判 员 姚 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任天一